今后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主办单位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网站或者频道有2名以上熟悉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
已通过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或者复核同意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有违法情形的,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非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提供者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提供者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提出监管处理意见,并移交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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