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9年7月1日起,本市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护理费调整到1863.13元/月。昨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了《关于北京市2009年调整工伤人员护理费的通知》。
通知透露,为保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本市决定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的护理费进行调整。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1863.13元/月的,调整到1863.13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1490.5元/月的,调整到1490.5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1117.88元/月的,调整到1117.88元/月。
据介绍,这次调整的范围为2008年12月31日前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对于调整护理费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由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统筹的由企业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此外,根据有关规定,企业按照享受或比照工伤待遇处理享受护理费的人员,也参照该通知执行,所需费用由企业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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