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医院拒绝参加对口支援工作或未按要求完成支援任务的,将遭到主管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还将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且不得参加医院等级复核和评审。7月29日,卫生部、财政部印发《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将于8月1日起施行。
《办法》要求,通过3年对口支援,争取受援县级医院达到二级甲等医院的医疗水平,并持续改进和提高。对口支援工作应当以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为重点,逐步扩展到省定贫困县和民族自治县(旗)、陆路边境县。各省(区、市)要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对其他县的对口支援工作。
《办法》要求对口支援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卫生行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设立对口支援工作协调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并将对口支援工作纳入支援医院和受援医院目标责任制。医院等级复核和评审评价工作要将支援医院完成对口支援工作任务情况作为重要指标。
《办法》强调,对口支援工作所需工作补助经费由省级财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和当地支出水平以及财力情况等合理核定。地方财政安排的补助经费,主要用于补助支援医院为派出医师安排的有关人员经费补贴,中央财政对困难地区给予补助。对口支援双方应协商确定派驻医务人员的专业、数量和时间,在确保支援工作的持续性和稳定性的前提下,医务人员可定期分批轮换,但每批连续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派驻医务人员应当遵照医疗技术分类分级管理的规定,帮助受援医院开展适宜技术和新技术、新业务,拓展服务范围。
《办法》还制定了考核评估和监督管理措施。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央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安排的对口支援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对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等违纪行为,应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来源: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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