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市卫生部门获悉,根据我市《关于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要求,为提升我市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市卫生部门制订《深圳市公共卫生服务质量整体评估实施办法》,目前正在征询意见。从明年开始,我市将对各医疗机构的公共卫生服务质量进行评分,评分结果将会由市卫生局每年公布。
据介绍,公共卫生服务质量是指各类公共卫生机构开展公共卫生服务活动、履行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的质量和满足个体与群体所期望的健康结果的程度。公共卫生服务质量整体评估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全市承担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的机构从基础、过程、结果和满意度等进行综合评价;二是对各辖区的公共卫生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据悉,评估对象包括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妇幼保健院、慢性病防治机构、健康教育研究所、精神卫生机构、职业病防治机构、医学信息中心、急救中心、血液中心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以及履行公共卫生职能的各级医院、社康中心。评估将分为单位自评、区级评估、市级评估等3个层次,其中市级评估将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对群众满意度进行调查,群众满意度将占总评分的30%。
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最终评估得分,各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将被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级别。“这个评分不光是关乎各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的‘面子’问题,更重要的是还将作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公共服务机构经费拨付、单位负责人考核、以及评价我市各公共卫生机构服务质量水平的重要依据。”市、区卫生局将建立公共卫生机构服务质量整体评估管理档案,定期进行评估结果纵向与横向的比较和分析,充分利用评估结果,不断完善评估体系。
来源: 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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