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月缴55元,个人无需缴费 新参保人员最快10月可享受
广州将大幅降低外来从业人员医保缴费!昨日,专门为广州160万外来工“量身订做”的医保办法正式出台,用人单位月缴55元,个人无需缴费便可享受普通门诊待遇,且一年最高可报销29.5万元(待遇标准详见附表)。外来从业人员医保办法从8月1日起施行,新参保的外来从业人员,在8月办理手续后,9月缴费,因此最早10月才能享受医保待遇;而已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人员,可省去参保登记这一流程,8月办理转换手续后,9月开始按照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保享受待遇。
市劳保局局长崔仁泉昨日介绍,目前,全市尚有约50余万外来从业人员未纳入保障范围,市劳动保障局出台的《关于非广州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按照“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的原则,将大幅降低外来从业人员医保缴费。
●适用范围非广州市户籍全日制从业人员
《通知》规定,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广州市城镇户籍全日制从业人员(下简称“外来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及重大疾病医疗补助。
对于流动性较大的外来从业人员,用人单位也可按《通知》的规定,参加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同时按照《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参加重大疾病医疗补助。
●缴费标准用人单位:55.19元/月·人个人零缴费
参加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由用人单位以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每人每月1.2%的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009年度为45.36元/月·人)。外来从业人员个人不缴费。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同时按本市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为其外来从业人员缴纳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2009社保年度为9.83元/月·人)。外来从业人员参保,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缴费标准与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相比较,由10%降到1.2%,降低85%以上,与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保相比较,由4%降到1.2%,降低70%以上,大幅度减轻了企业负担。值得注意的是,考虑到外来从业人员流动性大的特点,重点是保障当期,不计算参保缴费年限。
●住院待遇报销比例为职工医保标准的80%
参保人按规定就医发生的住院及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按一级医院25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1000元执行(职工标准的50%);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基本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一级医院72%、二级医院68%、三级医院64%的比例支付(职工标准的80%)。《通知》明确,参保人的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及门诊指定慢性病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2009社保年度年平均工资为45365元)的3.2倍(职工标准的80%),约为14.5万元。重大疾病补助金年度最高支付15万元。两项保障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可达到29.5万元。
●门诊待遇最高支付限额300元/月·人
新出台的《通知》明确了外来从业人员的门诊待遇。《通知》规定,参保人按规定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基本医疗费用,由普通门诊统筹金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指定基层医疗机构55%、其他医疗机构40%的比例支付。且普通门诊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月300元。每月最高支付限额当月有效,不滚存、不累计。
●选择方式参保方式三选一
用人单位在处理外来从业人员的参保问题时,可整体或部分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也可选择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可按实际需求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来源: 南方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