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开展门诊统筹的地区,可将参保居民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人社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此举是为了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特别是保障妇女生育基本医疗需求。此外,城镇居民生育医疗服务管理,原则上参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同时综合考虑居民生育的基本医疗需求和基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医疗服务范围和标准。人社部同时要求,各地要完善医疗费结算办法,探索适合生育保障特点的结算方式,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的衔接,妥善解决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用问题。
来源: 人民日报
精彩推荐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无关。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常见药品专题
常见疾病专题
药品
疾病
药企
药店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