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天津市就有关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后遗症患者医疗待遇作出补充规定,明确自2009年10月1日起,三类非典后遗症患者不必负担医疗费用。
这三类人员是:在非典善后工作期间按照有关程序认定的属于因公(工)感染非典的医务人员和有关工作人员,以及在天津医院就医或陪护病人被感染非典的后遗症患者,凡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发生的符合上述医疗保险(新农合)制度规定的医疗费用,均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资助,非典后遗症患者个人不负担。
新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新规定明确了非典后遗症患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2009年10月1日起,不再设立个人账户,原个人账户余额由个人自主支配,同时个人缴纳大额医疗救助费,享受大额医疗救助待遇。
来源:用药安全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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