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6日起,对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甲流患者,通过以上三种制度按照规定予以报销。昨日,四川省卫生厅、财政厅和社会劳动保障厅公布了关于“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费用问题的通知”。
根据通知的要求,从2009年9月16日起,甲型H1N1流感患者(包括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和发热(≥37.5℃)或急性呼吸道症状的人员到甲型H1N1流感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医学排查和治疗,其发生的医疗救治费用,按以下办法解决:
一、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通过以上三种制度按照规定予以报销;
二、尚未参加上述制度的患者或经上述制度报销后,个人医疗救治费用负担仍较重的贫困患者,可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帮助解决;
三、境外人员在中国境内发生的医疗救治费用由境外人员自行承担。
通知强调,该省范围内承担医疗救治任务的医疗机构要按照卫生部下发的诊疗方案、有关规范和指南及时开展诊疗和救治工作,严禁因费用问题延误救治或推诿患者;其次,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政府指定医学观察或随访任务发生的相关费用以及2009年9月15日(含9月15日)以前垫付的患者医疗救治费用,按照属地原则由同级财政妥善解决。
通知明确要求各地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及时支付医疗救治费用,并做好与当地民政部门医疗救助工作的衔接。
来源:用药安全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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