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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不得强行为参合农民指定医疗机构
www.yongyao.net  2010-1-15 11:11:58  来源: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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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省卫生厅下发《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转院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首次对我省“新农合”转诊制定了统一标准,《规定》从2月1日起开始执行。据省卫生厅农村卫生管理处处长王耀平说,以前转诊办法都是各个县自己制定,很乱很繁琐,推行这个《规定》是为下一步全省推行省级直补做准备。《规定》实行后,需要转诊的新农合农民在报销时将更方便。

《规定》指出,参合农民患病在本县(市、区)内的定点医疗机构间转诊时不需办理转诊手续,参合农民患病转至县(市、区)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应符合下列条件:所患疾病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不能确诊的;确诊后无条件治疗需要转往县外医疗机构诊疗的;因务工或其他原因在外地居住时患病住院的。县合管办和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在办理转诊手续时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得强行为农民指定医疗机构。

参合农民因急危重症或在外务工、居住等原因无法进行正常转诊的,可先住院治疗,但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向所在县(市、区)合管办备案报批。出院后,持所住医疗机构急诊证明或务工、居住证明,回所在县(市、区)办理报销手续。对未办理转诊手续的参合农民,定点医疗机构应告知其及时补办转诊手续。

参合农民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向本人出具诊断证明、出院证、费用汇总清单、收费单据及病历复印件(包括病历首页、长期医嘱、临时医嘱及出院小结)。填写转诊、转院审批单(转入医疗机构协查情况部分)并加盖医疗机构新农合办公室印章。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按病种付费的,不要求出具费用汇总清单等收费明细单据,住院费用按照病种价格,凭诊断证明、出院证、收费单据及转诊、转院审批单(加盖医疗机构新农合办公室印章)到所在县合管办报销。

来源: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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