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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新规引热议 就医市民担心过度医疗
www.yongyao.net  2010-2-22 13:38:56  来源: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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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近日出台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明确提出: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规范》一出,顿成网议热点。

网友疑虑

程序界定如何保证公正? 

即将于3月1日实施的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下称《规范》),被人们普遍认为缘于2007年11月21日,肖志军“拒绝手术签字”致孕妇李丽云死亡发生而出台。但《规范》在社会上却并没有赢得一边倒的赞同声,在一家网站的调查中,只有近7成的网友表示赞同,还有3成左右的网友表示怀疑。

来听听这些怀疑的声音——

新浪网网友说,政策是好政策,关键时刻可以挽救不少人的生命,但又可能因签字问题,带来不少医疗纠纷。另一位网友表示支持,“不要忘记的是程序。一定要经过合理的程序才能认定紧急情况。任何未经程序的都不叫紧急情况。否则,医院就无责了。”

还有一位网友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什么才算是紧急情况?谁认定的才算?如果病人真的是紧急情况,家属赖皮不同意紧急处理,医院处理了但最终出了事故,那就是医院和医务人员的错?这模棱两可的所谓规范,无非是间接把责任和矛盾转移到了医务人员和患者之间,这些所谓的规范,要么就不出,要么就明明白白写出来。

有网友则认为,此举可能导致小病大治,万一有事医院就说病人病情如何严重,百姓又不懂,最终还是院方说了算。有利有害,还需法律的完善。

还有一种意见则是,这下医生的日子更难过了,若代签,病人可以说他的病情并非紧急情况,你妨碍了他们知情权,若不签,将来可拿本措施告你。

记者调查

就医市民担心过度治疗

在《规范》出台的3天时间里,记者在成都几家大型医疗机构对就诊的患者进行随机采访。在采访中记者发现,患者对《规范》存在不同的看法。

一位李姓患者表示,从字面上看这种做法无疑是十分正确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可能出现很多难以操作的情况,比如会不会有部分医疗机构为了某种利益进行不必要手术?

另一位患者则认为,假如医院一切都是按医疗操作规范来做,就不应有什么顾虑。但现在的问题是医患双方在一定程度上互不信任,如果彼此都不理解的话,一件原本的好事也许会产生出不好的结果。

医院声音

考虑手术风险出台保障机制

对于《规范》的出台,记者所采访的6名医务人员几乎都表示出担心。他们都认为,《规范》在无形中增加了医院和医生的责任,一旦有这样的患者不手术是失职,抢救了如果成功还好说,但如不成功极有可能为医疗纠纷埋下伏笔。

采访中记者从成都各家医院了解到,由于种种原因在患者家人不能及时到场签字情况下进行手术,在成都各大医院里大都曾有过。这种在家人未能到场进行手术的情况一般都是因为车祸、外地出差人员突发疾病或者是“三无人员”的情况。

不过,据知情人透露,医院进行这类手术时,都十分谨慎,主要原因就是怕事后引来不必要的纠纷,过去医院对这类手术还有回旋的空间,《规范》一出台则让医疗机构没有了退路。

省人民医院医务处处长王晋川说,本着抢救生命第一的基本原则,医院在任何情况下,在有手术必要时无论哪种情况都应该尽到自己的努力。《规范》无疑加大了医院的责任。医疗行为有很多是未知的,手术成功则一切都好说,万一手术不成功,又碰到不理性的家人,医疗机构就可能好心惹麻烦。王晋川认为,相关部门应该出台一个保障机制,消除医疗机构的这种担心,让好的办法能起到好的作用。

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医务处的游明元也表示了相同的担忧。

链接

成功例子

去年10月底,一名从北京到成都出差的公务人员在自己住的酒店里突发心脏病,被120紧急送到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当时患者已处于昏迷状态,无法联系到他的家人,而如不迅速手术,患者生命又难以保证,在此情况下,医院决定代家人签字进行手术。由于抢救及时,患者保住了生命,事后患者十分感谢医院的举动。

纠纷案例

感冒、畏寒、咳嗽等病症,李丽云于2007年11月21日下午在其丈夫肖志军的陪同下到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京西院区呼吸内科门诊就诊。经检查发现,李丽云病情危重,因考虑挽救母子生命,医院建议进行剖宫产手术,但因肖志军拒绝而未能进行。由于医院没有对李丽云采取有效的救助措施,最终造成一尸两命的惨剧,李丽云父母为此提起医院侵权诉讼。法院经审理认定,朝阳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李丽云的死亡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构成侵权,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李丽云家属的诉讼请求。但朝阳医院表示愿意给予李丽云家属经济帮助,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判定朝阳医院支付李丽云家属10万元的经济补偿。

百姓呼声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还需再规范

庐巢人

新出台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一个最大亮点,就是在有关人员无法及时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的情况下,医院院长可自行代替病人亲属签字。但这最终在多大程度上对患者有利,很多人还是表示担心。至少从目前情况看,院长可以替亲属签字的规定还是不够详细。的确,如果想这样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病人的利益,相关规定还需要更规范。

比较2002年实施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其中规定,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修改时,应当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员签名,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但新规却删除了“修改时,应当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员签名”。这就对没有错字的病历内容的修改免除了注明修改时间和修改人签字的法律要求。而一旦出现医疗纠纷后,医院再修改病历时将不违反规定,这对保护患者权益来说,不能不说是一种倒退。《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给打印病历一个合法的身份。而正如有专家指出,Word文档、WPS文档是可以通过后台操作修改文档的生成日期,并可以通过覆盖、删除使修改前的病历不留痕迹。在这方面不做进一步限定的话,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医院或者医生更容易篡改病历,从而使病历失去了作为法律证据的原始价值。这就需要对打印病历的管理做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作为一项制度,《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关系着患者的切身利益,丝毫不能马虎,更不能有大的疏失。仅仅从目前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还有着一些漏洞,还需更加规范。

来源: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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