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日,海南省卫生厅下发通知,要求各地为有不良行为的医疗机构建立单独的资料档案,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超过18分的,按规定程序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日前,海南省针对对医疗机构不良行为,制定《海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将一事一罚转变为量化管理和长效约束机制,该制度从2010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对各种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值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使用尚未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独立从事诊疗活动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未经备案,擅自组织义诊活动;雇佣“医托”招徕病人的;使用非法定血源的,或者非法采供血等行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超过18分的,将被注销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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