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君(化名)因腹痛到芙蓉区某医院门诊部就诊,门诊诊断为“腹痛待查,弥漫性腹膜炎”,B超诊断为“腹水性质待查,盆腔炎待查”,并建议住院治疗。小君没有住院,后因腹痛加重,转院就诊被确认为宫外孕,后只能动手术将右输卵管部分切除,终生不能正常生育。
后因赔偿问题与医院协商不成,小君向芙蓉区法院提起诉讼。
芙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未明确诊断出宫外孕,致使小君不能得到及时治疗,延误了治疗时间,医院方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小君的输卵管被切除的主要原因系宫外孕疾病本身及其拒绝住院观察、治疗所引起,并非完全是医疗行为所导致,故小君应对此次医疗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医院方承担次要责任。
同时,小君有权请求赔偿后续治疗费。鉴定结论表明,适用试管婴儿法受孕所需后续医疗费约为2万元,故判决芙蓉区某医院赔偿小君后续医疗费6000元(按30%责任计)。
在医患纠纷案中,医疗机构对医疗事故或者医疗损害有过失的,应依其责任大小作出赔偿。本案提示,由于目前医疗技术和门诊治疗水平的限制,公民在医疗就诊过程中,应当听从医嘱,以免延误疾病治疗时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医院也应进一步提高医护人员的医术水平,增强其责任心,减少误诊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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