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丁某因为肚子疼来到工地上的小诊所,被女医师误诊为胃病加以治疗,后发生昏迷并死亡。经鉴定,女医师李某应对丁某的死亡负次要责任。昨天记者获悉,李某因非法行医罪被房山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赔偿死者家属约13万元。
刚过而立之年的女医师李某是河南人,长年患有风湿关节炎,2009年初她来北京协和医院看病,因为要长期治疗,便在北京居住下来。同年3月,李某在工地的活动房中开办了一个小诊所。法院查明,2004年12月,李某取得河南省卫生厅颁发的临床助理医师资格证书,2006年她取得当地助理医师职业证书,在老家一家县卫生院执业,执业范围是内科。但她在北京开办诊所并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同年5月14日傍晚,50多岁的工地民工丁某因肚子痛到诊所就医,被李某误诊为胃病,并为其注射了治疗胃病的针剂。两个小时后,丁某发生昏迷,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事后经鉴定,丁某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死亡。李某的误诊、误治,与丁某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负次要责任。
对于非法行医罪的指控,李某表示认罪,她说自己并不知道开小诊所需要注册,“我根本不想伤害病人,事后我自己也很痛苦、自责”。法庭上,丁某的家属提出了75万余元的民事索赔要求。他们说,因为家境困难,丁某近60岁还在外打工,家里上有80多岁的老父亲,下有年幼的孙儿,他的死给家庭带来了极大的伤害。
法院认为,李某在无行医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造成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由于李某的行为给死者家属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合理赔偿,应承担40%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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