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规定》提出,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临床药师,三级医院临床药师不少于5名,二级医院临床药师不少于3名,并建立起由医师、临床药师和护士组成的临床治疗团队,开展临床合理用药工作。
《规定》要求,临床药师应当全职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工作,对患者进行用药教育,指导患者安全用药。临床药师应当具有高等学校临床药学专业或者药学专业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并应经过规范化培训。同时,医疗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本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8%。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或者聘其为药学部门主任。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药学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工作。
《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应当制定本机构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建立并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建立临床用药监测、评价和超常预警制度,制定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
《规定》要求,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成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可不设药事管理组织机构和药学部门,由机构负责人指定医务人员负责药事工作。
据悉,此《规定》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2002年下发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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