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民政局、财政局于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成都市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救助制度的试行意见》。据悉,为切实帮助因患疾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较大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渡过难关,成都市将建立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救助制度。
家庭困难的城乡居民因病住院,在医保报销和民政救助之后,如果个人负担部分超过5000元的,还可以再次向民政部门申请补充医疗救助。昨日(13日),市民政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我市新出台的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救助制度进行说明,并希望通过媒体尽快把这一利好消息告诉给广大困难群众。
根据成都市2009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城乡一体化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市财政全额资助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享受城乡医保的同时,低保对象和低保边缘困难群众,还可享受门诊救助、住院救助、临时医疗救助。其中,一般住院每年最高救助2万元,大病住院每年最高救助4万元。而根据此次出台的补充救助制度,在医保报销和民政首次救助后,个人负担的住院医疗费用累计在5000元以上的,可以按一定比例实施补充救助,每年最高救助金额为5万元。这也就意味着,城乡困难群众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后,每年医疗救助最高可达9万元。
“建立城乡困难群众补充救助制度,不但救助力度更大,而且还进一步拓宽了救助对象范围,拓宽了救助资金的渠道。”成都市民政局低保处处长闵莉介绍,除了城乡低保对象、城乡低保边缘困难群众外,入院时年满60周岁未领取基本养老金或离退休费的对象也将纳入补充医疗救助的范围。
为了确保“应助尽助”,进一步加大对城乡困难居民的医疗救助力度,从今年起,在设立专项医疗救助金的基础上,成都市每年将从福彩公益金中安排2000万元专门用于全市困难群众的补充医疗补助。
有关负责人表示,成都市对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不分病种、不设门槛、城乡一体,力度如此之大在全国走在了前列。据悉,2010年全市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累计支出9466.28万元,较大地缓解了城乡困难群众的医疗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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