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众合理用药援助系统
药品查询
请勾选查询条件后检索
药品名 企业名 批准文号 功能主治
你的位置:首页 > 药讯频道 > 药讯 > 医药新闻 > 正文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本月起正式施行
www.yongyao.net  2011-8-2 22:28:24  来源:前沿医学资讯网  责任编辑:huyen
分享到:

卫生部令第82号发布《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本月起正式施行。《办法》施行后,存在安全隐患而不主动召回医疗器械的企业将被从重处罚。被召回的医疗器械若给患者造成损害,患者可请求赔偿。

据了解,该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医疗器械的召回及其监管理”,“正常使用情况下存在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风险的医疗器械”,都在《办法》所说的召回范围内。

按照《办法》要求,进口医疗器械的境外制造厂商在境外实施医疗器械召回的,应当通知其在中国境内指定的代理人及时报告国家药监局;在境内进行召回的,则必须由其在中国境内指定的代理人按规定负责具体实施。有关负责人称,这一条将有助于杜绝部分医疗器械跨国公司在进行国际产品召回时,将中国排除在外的现象。

按照《办法》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按要求进行调查评估后,发现医疗器械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决定召回。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现医疗器械存在缺陷而没有主动召回医疗器械的,责令召回医疗器械,并处应召回医疗器械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直至吊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拒绝召回医疗器械的,处应召回医疗器械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直至吊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召回的医疗器械给患者造成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企业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请求赔偿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企业追偿。

据介绍,医疗器械召回是指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其已上市销售的存在缺陷的某一类别、型号或者批次的产品,采取警示、检查、修理、重新标签、修改并完善说明书、软件升级、替换、收回、销毁等方式消除缺陷的行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控制与消除产品缺陷的主体,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安全负责。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规定建立和完善医疗器械召回制度,收集医疗器械安全的相关信息,对可能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进行调查、评估,及时召回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暂停销售或者使用该医疗器械,及时通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药品监管部门报告;使用单位为医疗机构的,还应当同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无关。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返回资讯中心 返回资讯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