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昨日再度征集民意。
此前,该《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医疗机构抗菌药使用方式方法的严格规定,被业内称为“史上最严限药令”。针对医疗机构临床抗菌药不合理使用现象,《办法》原征求意见稿规定,三级医院购进抗菌药物品种不超过50种,二级医院不超过35种……有医生表示,一旦照此实施,自己可供选用的抗菌药物至少会被“砍掉”一半。医药行业也将重新洗牌。
但是,最新的征求意见稿未再明确限定医院购进抗菌药的品种数量。在《办法》新征求意见稿中,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列入特殊使用级,严控使用。
根据征求意见稿,我国拟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即: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病原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与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相比较,在安全性、疗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级药物使用。
(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病原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疗效或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不优于现用药物的抗菌药物;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根据征求意见稿,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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