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违法药品广告公告(2012年第十期)》,上市公司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龙药业)旗下产品乌金口服液,因在河南省平顶山等地市电视台多次发布违法广告,遭到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此次通报。
公告称,为进一步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广告法》,加强药品广告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发布药品广告行为,整顿药品广告发布秩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省直有关媒体近期药品广告发布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违法发布的药品广告予以公告。
公告中,太龙药业(600222)生产的乌金口服液(国药准字Z41020564),未在广告中标示广告批准文号情况下,在2012年9月21日至2012年10月20日,一个月的时间内,使用“表示功效的断言、保证”和“利用患者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等语言,违反了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据了解,太龙药业位于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集生产、经营、科研于一体,以中西药产品为主,生产口服液、片剂、胶囊、输液、原料药等多种剂型共100多种产品的现代化制药企业。1992年底在郑州筹建,其前身是众生制药厂。1998年,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设立河南竹林众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8月,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股票代码:600222),成为河南省医药行业首家上市公司;2006年3月,公司更名为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各省辖市局加强对这些广告在本辖区媒体发布行为的监督,发现违法、违规发布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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