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苯胺泄漏事故“迟报” 根在监管问责“迟到”
www.yongyao.net  2013-1-8 15:11:19  来源:法制周报  责任编辑:huy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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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12月31日7时40分,山西省长治潞城市境内的山西天脊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生苯胺泄漏事故。对于民众关心的为何事隔5日通报,长治市新闻中心办公室主任王一平表示并未迟报事故,都是按照相关规定作出的处理,“污染不出市界不必上报”。
   
    1月5日下午,河北邯郸市区突发大面积停水事故,起因是接山西省有关部门通报,漳河上游浊漳河山西境内发生了事故性污染物排放。令人匪夷所思的是,这起泄漏事故实则发生在2012年12月31日,至事故通报已经是五六天之前了。
 
    早在2011年7月,环保部副部长张力军就曾明确表示,涉及饮用水安全的突发事件无论大小一律上报。2012年6月1日起施行的《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进一步规定,较大以上和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在两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可见,无论是环保部的表态,还是地方性法规,都压根没有涉及出市不出市的问题,这更像长治地方政府的“欲圆其说,何患无辞”。再者,行政区划有市界之分,环境污染却无地域之别,受污染的河水必将顺流而下,影响扩大。及时上报一方面有助于上级政府统一协调,上下游联动配合,合力把影响和损失降到最低。此次长治市足足拖了5天才上报,贻误宝贵战机,致使下游的邯郸陷入被动。
 
    不过,“污染不出市界不上报”却不只是荒唐,实则道出了某些地方和部门的内心独白。涉事企业担心受到法律追究,希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地方政府官员害怕家丑外扬影响政绩,也愿意捂紧盖子,关门处理。基于此,各方心照不宣地结成利益链条,订立攻守同盟,相关制度和规定自然被抛在一边。
 
    说到底,污染事故“迟报”的根源,在于监管问责“迟到”。2006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造成事故灾害扩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瞒报、谎报入刑了,迟报却似乎被有意无意地忽略了,进而成为一些部门和人员钻空子、逃惩罚的漏洞。在刑责“迟到”的情况下,各级各部门出台有关“突发事件迟报将被问责”的规定就显得弥足珍贵。遗憾的是,这样的行政问责在实际操作中同样是姗姗来迟,甚至是不了了之。
 
    监管问责“迟到”乃至“不到”,缺乏应有的惩罚和制裁,必然助长当事者的侥幸心理,置公众利益和知情权于不顾。这个根本问题不解决,“两个小时上报”的规定注定是镜花水月,“污染不出市界不上报”的雷语则将会层出不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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