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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良商家用维生素粉末掺入药渣制成20余种假药
www.yongyao.net  2013-5-28 22:25:56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candyx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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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始只是根据订制假药者提供的订单生产,随后发展成自产自销,11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往西药粉末、维生素粉末中掺入中药药渣,手工灌制胶囊、粘贴标签等方法,在湖北省武汉市制造20余种假药。该团伙还通过虚构患者推广疗效、冒充专家咨询,将假药通过快递销往全国。

法院审理后,团伙主要成员彭少雄被判处无期徒刑。近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此案详情。

“中西结合”制假药

从2008年9月开始,根据订制假药者提供的假药名称、治疗范围等要求,彭少雄、鲁从军采取往西药粉末、维生素粉末中掺入中药药渣,手工灌制胶囊、粘贴标签等方法,在武汉市江汉区先后制造“复康消渴化糖胶囊”、“大败毒胶囊”、“清脑清肝降压宁”、“温肾降糖宁胶囊”等20余种假药。

2010年9月,彭少雄、鲁从军邀约鲁香菊、鲁小云采取上述方法共同生产假药。

彭少雄为牟利,将所制假药销售给彭治国、徐会军、鲁君法和陈文雄(另案处理)等人,累计金额231万余元。

虚构疗效销往全国

生产假药后,彭治国团伙通过网络、报纸作虚假广告宣传、冒充专家咨询等方式诱骗消费者购买“再生活络胰胶囊”、“温肾降糖宁胶囊”、“复康消渴化糖胶囊”等假药,并通过快递公司将上述假药销往各地。

2009年4月,彭治国邀约余丽琴采取上述同样方式共同销售假药,销售金额累计630995元。

2010年1月开始,陈文雄从彭少雄处购进假药,并采取冒充专家咨询的方式诱骗消费者购买“益肾清脑降压宁胶囊”、“清血降压宁胶囊”、“清脑清肝降压宁”等假药,销售假药金额累计163万余元。

2010年6月,陈文雄邀约陈军在武汉市江汉区参与销售假药,销售金额累计52.9万余元。2010年9月,陈文雄邀约周超华参与销售假药,销售金额累计15.7万余元。

从2010年8月开始,徐会军在武汉市江汉区销售假药。

徐会军提供假药名称、外包装给被告人彭少雄、鲁从军用于生产假药,然后通过网络销售、虚假广告、私刻虚假印章、冒充医疗单位、开具虚假发票等方式诱骗消费者购买“华纳仙丽泰胶囊”、“活络风灵胶囊”、“痛风灵软胶囊”等假药,并通过快递公司将上述假药销往全国各地。

其间,徐会军还指使被告人在网上冒充患者,虚构疗效推销假药,销售金额累计26736元。

2010年10月至案发,段爱洲通过网络聊天平台与假药销售者联系,并在网络上为假药销售者设计网站,同时进行网站维护。

2010年11月3日,警方在上述生产、销售假药窝点分别将彭少雄等11名被告人抓获,当场查获制造假药的工具和尚未销售的假药。经鉴定,这些假处方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

严惩制售假药犯罪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人彭少雄、鲁从军、彭治国、徐会军、鲁君法、鲁小云、鲁香菊、余丽琴、陈军、周超华、段爱洲违反国家药政管理制度,分别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的犯罪行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被告人彭少雄生产、销售假药,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31万余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量刑。彭少雄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鲁从军参与生产、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鲁小云、鲁香菊受被告人彭少雄、鲁从军雇佣参与生产假药,其行为亦构成生产伪劣产品罪。被告人鲁从军、鲁小云、鲁香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治国生产、销售假药,销售金额为人民币630995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彭治国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量刑。彭治国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余丽琴受彭治国雇佣参与销售假药,其行为亦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余丽琴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军、周超华受陈文雄雇佣参与销售假药,其行为亦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陈军、周超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会军生产、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徐会军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段爱洲受徐会军邀约参与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被告人段爱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鲁君法生产、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彭少雄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鲁从军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彭治国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其他被告人被分别判处两年至一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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