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代孕黑市风险那么高,实际上又存在需求,那么代孕在我国是否应该合法化,将其关在特定的“笼子”里进行监管呢?多位相关领域专家表示,代孕争议的本质不是医疗问题,也不是技术问题,是更深层次的法律、伦理和社会问题。我国现阶段确实不应该开放任何形式的代孕。
绝大多数国家
禁止代孕
2001年,原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第二十二条规定,对配子、合子、胚胎和实施代孕技术等7类行为的医疗机构,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卫生计生委在近期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明确表态,代孕是违法违规行为,下一步将继续严厉打击。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部门负责人在会上表示:“近些年,我们在执法过程中,结合群众举报、新闻媒体暗访举报,与相关部门密切合作,查处了一些涉嫌从事代孕的违法违规案件。下一步,我们将继续严厉打击代孕这种违法违规行为,保障群众获得安全、规范、有效的辅助生殖技术。”
从国际上的情况看,代孕涉及法律、伦理等一系列比较复杂的问题,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禁止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对参与代孕的机构和人员也会依法进行处罚。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刘鸿雁介绍,考察国内外代孕立法,基本上有“完全禁止”和“限制开放”两种类型。大部分欧洲国家立法禁止代孕行为,其中包括法国、瑞士、德国、西班牙、意大利等国,美国的华盛顿州也是明令禁止的。
限制开放型的国家(如澳大利亚、英国、越南、泰国、柬埔寨、印度、俄罗斯等)允许代孕,主要采用契约式和收养式两种模式。但大多数国家都反对商业性代孕。
目前已经进行代孕立法的国家,一般都采取极为审慎的态度,在充分调研、科学评估的基础上对代孕行为给予合理规制。以英国为例,有专门制定的代孕法以及人类受精与胚胎学法。尽管代孕在英国是合法的,也为不孕症患者争取到了拥有孩子的权利,但根据法律规定,商业性代孕视为违法。这一点,澳大利亚与其相同。部分限制开放型国家对于父母的定义,坚持了分娩者为母亲的传统定义,而委托夫妻只有根据收养法来收养自己的子女,才能获得父母亲身份。
刘鸿雁告诉记者,契约模式允许商业性代孕中介,尊重当事人的代孕协议,委托人即使与孩子没有任何血缘关系,仍然可以依据协议成为孩子的法律父母,代孕者则视为“劳务”的提供者,可就怀孕与生产本身的劳务获取合理报酬。这种模式在美国某些代孕合法化的州已经实行。
引发诸多社会伦理
法律争议
有观点认为,我国如果放开代孕,无法杜绝金钱交易,就会不可避免地发生代孕市场化,这是开“历史的倒车”。
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郑雪倩说,代孕行为具有一系列的法律风险。例如,认定婴儿双亲身份存在困难。“究竟孕母为婴儿的母亲,还是生物学母亲才是婴儿的母亲?在司法实践中已出现代孕母亲怀胎十月,难舍子女而引发的纠纷。”
郑雪倩说,代孕还破坏了社会秩序。以代孕者的身体作为交易对象,不仅侵犯代孕者的人格尊严,也会降低孩子的社会评价,侵犯孩子的人格尊严。这就类似于人体器官买卖,虽然部分人有需求,但国家也不能随意放开政策,避免社会秩序被扰乱。
也有法律人士指出,在代孕过程中,委托方有可能中止协议,此时代孕者如果堕胎,则是对其身心的摧残;如果继续生育,则子女的利益难以保护。如果在代孕过程中发生各种问题,如代孕妈妈患上妊娠高血压、妊娠糖尿病等疾病,代孕子女为残疾子女,代孕妈妈流产甚至是难产等情况,这些风险谁来评估?如何保护相关人员的权益?
郑雪倩认为,针对打击代孕,还需要关注的是,当前法律法规只是对开展代孕行为的医疗机构进行禁止及处罚,尚无针对代孕者、代孕中介公司的法律法规,使得代孕黑中介非法经营的情况屡禁不止。
上海市第一妇婴保健院妇产科主任医师段涛教授认为,从医学的角度,真正需要代孕的人群主要两大类,一是因为种种原因子宫失去功能或者子宫被切除的育龄人群;二是有各种严重的内外科疾病,不适合怀孕的人群。
段涛说,非法代孕屡禁不止的事实,也反映出一些无法孕育的家庭合理的生育需求。这些需求是国家和社会需要考虑的。也许会有很漫长的路要走,但希望医疗原因的代孕问题能够在严格有效的管理之下得到解决。
生命伦理学专家邱仁宗认为,如果未来真的要走到允许开展代孕技术那一步,也要先制定符合科学和伦理学且又可行的管理办法。需要包括生殖医学专家、伦理学家、社会学家、法律人士、妇女工作者、相关社会组织以及患者代表参加,对应该做什么,允许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应该如何做等问题,进行仔细探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