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服用有质量问题的药品之后,无论是向药厂还是医院索赔,均有被拒绝的先例,维权之路比较坎坷。
8月26日上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草案”明确了药品质量首问负责任制,规定谁先接到受害人赔偿请求,谁就先行赔付。大大方便了消费者尽快找到一个责任主体请求赔偿,迅速解决纠纷。
根据新版药品管理法,因药品质量问题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中的任何一家索赔。
任何一家只要接到受害人的赔偿请求,都应及时向消费者履行赔偿责任,先行赔付,不能以任何理由推卸首负赔偿之责。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追偿。
精彩推荐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无关。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常见药品专题
常见疾病专题
药品
疾病
药企
药店
关键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