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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11月15日电 据北京商报报道,上周,江苏省物价局网站几乎因突如其来的大量点击面造成“瘫痪”,很多网页打开困难或根本打不开。其原因在于自2006年10月25日开始,江苏省物价局将准备调价的137项医疗服务项目在网上进行公示后其中125个项目价格提高,占调价项目的91.2%,68%的项目提高幅度达1倍以上,个别项目甚至达17倍。
据悉,该价格改革方案酝酿达5年之久,此次“调价”被公认为“提价”,引起社会方方面面的关注和强烈反响。公众、医院、媒体众说不一,然而,江苏省物价局在11月10日其网站上所发表的反馈态度仍然坚定,认为破除“以药养医”,进而转变成为“以技养医”是医疗改革的大趋势。
这次公示再次调高医疗服务价格,乍一看,近乎“只升不降”的价格确实让公众不能接受。然而,江苏省在医疗服务价格涨价之前,已先期对药价、大型检查项目价格进行了大幅度地降价。尤其是在2005年10月,江苏省较大幅度降低了大型检查收费,主要是伽马刀、CT、核磁共振等大型检查、治疗项目,价格降低幅度达49%。与此同时,因大型检查收费降幅较大,而相应的一些医疗服务项目收费过低,对医院收支平衡产生了较大影响。
事实上近两年来,江苏省的医疗费已有明显下降,卫生厅严格控制医疗机构“药占比”,已连续几年规定医院“药占比”每年必须下降1个百分点,而每降1个百分点大医院的药品收入就要减少几百万元。近两年又要求门诊费用“零增长”,人均出院费用在前3年平均增幅的基础上下降两个百分点。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方案在其网站上公示以来引发了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来自患者的反应是担心价格“两头翘”,药价、检查价格没降下来,医疗服务价格又上涨,更加重病人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如医疗费再涨,我们真是吃不消。”这是患者的共同声音。
但有一些患者对医疗服务费用的上涨持支持的态度,他们认为“无论国内外,医生的培养投入都是最高的,加之要成为一位出色的专家,还要付出10年、20年的努力,而他们看一个病也就几元挂号费,就是教授级的专家号,也只收10元。医生的劳动应该受到尊重,他们应该得到应有的回报。”
让患者感觉贵的仍然还是药费和各种检查费。来自医院的声音同样值得思考,一方面支持国家调整医疗机构收入结构,降低“药占比”,提高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通过“一降一升”,逐步变“以药养医”为“以技养医”,全社会应对此给予理解和支持。一方面认为对于大型检查治疗设备的收费标准进行一刀切的降价办法仍然觉得不公平。因为各种档次的检查设备购置费用、消耗品费用、维护费用均有不同,收费标准统一,抑制了新技术的引进和推广费用。对于整体的医疗费用,医院应该有更多的自主定价权利,同时,随着医院间竞争的加剧,价格自然会越来越趋于降低。
大多数媒体认为,医疗体制改革的大方向是用“以技养医”代替当前的“以药养医”,即认同医疗服务及其技能的价值,同时挤出当前药品价格中因承担“养医”职能而包含的水分。这样的改革趋向当然没错,但不难看出的是,“医疗价格上涨,药品价格未跌”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道理很简单,在药价未降,医药未分的前提下,便先行提高医疗服务价格;在“以药养医”大格局未变的前提之下,先行实施“以技养医”,无疑是将改革的成本转嫁到公众头上。
从实践情况看,改革步骤的谁先谁后,如果能够更多地考虑并尊重公众的利益,将“以技养医”放在根本破除“以药养医”之后,则不难获得公众的理解,改革所引发的争议和阻力或许将大为减少。
针对公示的各方反应,江苏省物价局做出了正式反馈,并在10日在其网站上予以公布。强调继续坚持“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医疗价格改革方向。同时,慎重决策医疗服务价格。这次提出的调整内容,对与百姓关系密切的基本医疗项目价格,如注射费、诊查费等,将在进一步进行听证的基础上做出决策。对群众高度重视、社会影响大的医疗服务项目,经成本监审后,将会同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深入调查研究,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逐步疏导价格矛盾。调价项目成熟一个调整一个,不成熟的坚决不出台。
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措施,促进城市社区医疗和农村合作医疗发展。利用价格杠杆,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引进竞争机制,满足群众基本卫生服务需求,实现“低水平、广覆盖、高效率、方便群众”的目标。积极促进“单病种”限价工作,科学合理地制定价格,扩大“单病种”限价实施范围,使“单病种”价格在前3年费用的基础上下降5%以上。同时,对卫生部门提出的门诊人均费用零增长,住院人均费用增幅较前两年下降2个百分点;实施“药占比”上限控制措施;加强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网上集中采购的探索;检验、大型设备等检查项目试行同城互认。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力争年底前公布降低省医保目录中563种非处方药品的价格。
在降价方式上,采取按药品类别全面降价的方法,避免医疗单位在药品降价过程中减少或停止使用降价药品的情况。对新增的医疗项目,经临床试验及科学论证,凡对提高诊断和治疗水平确有显著效果、国内省内首创或率先从国外引进的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严格履行规定的程序审批,并加强动态管理。 (2006-11-16)
来源:中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