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邵明立局长在2007年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座谈会上讲话时指出,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体系有着十分丰富的内涵,涉及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和企业三个方面,涵盖了各方在食品药品安全上应当承担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邵明立提出,要深刻理解责任体系的实质,准确把握责任体系的内容,全面落实建立健全责任体系的各项任务。
一是地方政府对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食品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社会稳定和谐。没有安全的食品药品,百姓不可能安居乐业,经济社会不可能协调发展。我国法律规定,地方各级政府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各项行政事务。在商品物流和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食品药品安全的社会属性更加凸显。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很容易演变成全局性的问题,直接影响地方政府和国家的形象,影响社会稳定和谐,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国务院办公厅18号文件规定,地方政府负总责,就是要求把药品安全纳入地方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并作为当地政治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定期评估和分析本地区药品安全状况,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支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创造良好执法环境;加强组织协调,积极应对和处置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积极协助地方政府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及时汇报情况,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地方政府的领导,全面贯彻落实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各项任务。
二是监管部门对食品药品安全各负其责。食品药品安全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各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通力协作。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各相关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十分重要。对食品药品进行监管,是法律赋予我们的职责。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我们责无旁贷。地方政府、企业和各相关部门的责任,都替代不了我们的职责。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找准定位,明确职责,积极工作。该当“主角”的,要当好“主角”;该当“配角”的,要积极配合。
三是企业对食品药品安全负第一责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经营自主,管理自治,责任自负。食品药品是特殊商品,生产、经营企业不能把经济利益作为唯一追求,而应把履行法定义务和承担社会责任作为最重要的价值取向。将食品药品安全的首责落在食品医药企业上,于法有据,这是企业的市场主体资格和法律地位所决定的。企业作为食品药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强化管理、守法经营、诚信自律、确保安全。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大力宣传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观念,并通过不断强化监管,督促企业履行责任。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