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案件自由裁量行为,近日,山东省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行政处罚法》、《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药品监管工作实际,制定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应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并符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实施自由裁量时,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的处罚幅度应相同或相近。
《办法》规定:在适用自由裁量权作出相应幅度的处罚时,应当有充足的事实、理由、证据,并在案件调查报告、案件合议笔录中予以说明,在证据中予以体现;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按照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执行。
来源: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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