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北京建兴)、王亮棋、刘其福、马平签署的《合作开发经营合同书》,公司在投资开发“北京新星花园项目”过程中,与合作方北京建兴发生合同纠纷,公司于2007年6月27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二中院)提起诉讼,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北京建兴价值人民币92844000.00元的财产,并由案外人北京新凤凰城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北京新凤凰城)为公司提供担保。
公司于2007年8月10日收到北京二中院有关《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北京建兴价值人民币92844000元的财产。上述裁定已经执行。
就信达公司成都办诉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纠纷(该笔借款原债权人为中国银行西藏分行,后转让予信达公司成都办),公司提供担保一案,公司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四川高院)(2006)川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06年12月7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下称:中国高院)提起上诉。在中国高院受理后,公司于2007年7月9日提交了撤回上诉的申请。公司于2007年8月13日收到由四川高院转交的中国高院有关《民事裁定书》,准许公司撤回上诉,四川高院(2006)川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来源:生物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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