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药监局近日要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供货方必须提供发票和药品清单,两者的品种数量和金额必须一致。因把关不严将假劣药品入库、销售等违规行为将被严究,情节严重者将被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购药发票与药品清单上标示的品种数量和金额不一致,清单上的内容不清楚……这些存在于药品购销领域的不良现象有望得到改变。
为规范药品购销行为,防止假劣药品进入经营、使用渠道,省药监局近日要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供货方必须提供发票和药品清单,两者的品种数量和金额必须一致。因把关不严将假劣药品入库、销售等违规行为将被严究,情节严重者将被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山东省要求,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使用单位采购药品时,必须严格审核供货单位、购进药品及销售人员的资质,分别索取供货企业的合法证明文件。购进实施批签发管理的疫苗类制品、血液制品、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生物诊断试剂以及按规定实施批签发管理的其他生物制品,经营企业或医疗机构还必须索取该批《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复印件。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索取合法发票(从农户手中直接购入中药材除外),发票应附药品清单。发票和药品清单的品名、品种数量及金额应一致。药品清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药品通用名称、规格、数量、价格、生产厂商、生产批号、有效期、销售和购货单位、复核人等内容。药品清单标示的有关药品的内容,必须与药品包装标示的内容一致,内容不一致的不得验收药品。禁止药品经营企业为其他企业或有关人员代开药品购进、销售发票或药品清单。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要加强对业务人员购销行为的管理,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和销售必须纳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严肃处理因疏于管理、把关不严,将假劣药品入库、销售的有关人员,并追究领导人的责任。
据了解,近期山东省将集中开展药品购销行为专项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药品挂靠经营、超范围经营、超方式经营、走空票、体外循环、出租出借《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凡发现药品购销行为不规范,为他人经营药品提供方便的企业,要依法进行处理;凡经营秩序混乱,屡查屡犯、情节严重的,要收回GSP认证证书,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来源:齐鲁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