轰动全国的齐二药索赔案10天内3次开庭审理,11名受害人家属分别向广州中山三院提出了总额达2000余万元的索赔。受害人代理律师表示,中山三院由于抬高了药品价格,其角色应定性为销售方。中山三院使用假亮菌甲素给受害病人带来无可挽回的伤害,理应负赔偿责任。
中山三院则认为,他们在药品的购买和使用上完全按照法律和行业规定,并无过错,应由药品生产商和专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
在8月10日的庭审中法院提出,应将此案定性为医疗损害纠纷,这跟之前定性的产品责任纠纷迥然不同。这一定性遭到了中山三院的反对。
原告方观点
□中山三院是直接责任人理应赔偿
□认定中山三院为销售方符合事实
□增加3个被告加重了原告的负担
被告方观点
□药品采购使用无过错不独自担责
□患者之死与药物无直接因果关系
□齐二药罚款应首先用于民事赔偿
□定性医疗损害纠纷医院责任陡增
开了3次庭,原被告双方依然没有辩出个子丑寅卯。备受关注的齐二药索赔案至今没个结果。
去年4月至5月间,广东省广州市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给住院的部分患者注射了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导致15名患者出现急性肾衰竭和神经系统混乱等情况,其中13人死亡、2人病情加重。经查证,亮菌甲素注射液是假药。
近日,11名患者家属状告中山三院赔偿损失的民事赔偿案件陆续开庭。11名原告的主要目标就是获得赔偿,索赔金额更是达到了两千余万。
8月10日,是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第三次开庭审理这一案件的日子。前两次开庭分别在8月2日和9日。
“在饭馆吃坏肚子,当然找饭馆索赔”
庭审时,中山三院向法院申请追加了与案件有连带关系的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广州金蘅源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中山三院由于抬高了药品价格,其角色应定性为销售方。根据产品质量法,中山三院和金蘅源公司与医保公司应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中山三院使用假亮菌甲素给受害病人带来无可挽回的伤害,理应负赔偿责任。
据悉,金蘅源公司从齐二药批发购进的亮菌甲素仅为5元/支,然后以34元/支的高价卖给医保公司,利润高达580%;医保公司以36元/支卖给中山三院,而亮菌甲素从中山三院到达患者手中则是46.1元/支,又涨了10.1元。原告方认为,中山三院被定性为销售方的角色符合事实。
记者发现,受害者家属认定中山三院必须赔偿的理由更多地来自于经验。受害者家属周先生给记者打了个比方:“在饭馆吃饭,饭菜有问题吃坏了肚子,当然要找饭馆去索赔。对于患者来说,在医院用药出了问题,当然要找医院。”中山市的一位法律界人士把周先生的话翻译成了法律语言,那就是:直接责任人是索赔的对象。在齐二药假药案中,中山三院给患者注射了假亮菌甲素注射液,导致患者死亡,是最直接的责任人。因此,在这起事件中,中山三院直接承担医疗损害纠纷赔偿的责任;而中山三院因此承受的损失则由中山三院向齐二药起诉要求赔偿。
不过,中山三院可不这么认为。
中山三院的代理人称,根据药品管理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保证药品质量的义务在药品的生产、经营者和药监部门。药品是通过广东省招标采购来的,批文和证书都齐全。作为医院,没有权力也没有设备检验进院的药。中山三院在药品采购和使用上都没有过错,齐二药事件的后果也不应该由医院独家承担。
据了解,中山三院追加被告令原告很不满。向中山三院索赔90万元的受害人家属周先生认为,如果医院认为责任应该由其他人承担,医院可以再转而去追偿,增加3个被告,大大加重了原告的负担。
受害者之死是否直接源于假药
对于使用假药给病人造成的巨大伤害,中山三院的代理律师辩解道,中山三院在医疗方面不存在过错,原告的死亡主要是其原发症所致。
在8月2日的法庭辩论中,中山三院向法庭出示了一份专家组的医学鉴定意见,认为审理的4名原告中所涉及的3名患者,虽然接受了亮菌甲素注射,但随后引发的疾病与药物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只有一名患者属于“高度相关”。
“专家组由国内外、省内外专家组成,而且是在事件已经受到多方关注的情况下讨论形成的这份意见,中山三院没有任何人参与。”中山三院辩护律师蔡彦敏说,无论是患者还是社会,都应该对此表示认可,“有患者对此表示质疑,也是可以理解的。”
广东省“亮菌甲素事件工作进驻小组”组长、省卫生厅副厅长廖新波表示,专家组从药物的生理代谢等方面给出了这个鉴定意见。
对于中山三院出示的鉴定意见,原告律师陈北元以国家目前禁用含二甘醇牙膏的例子进行了反驳。
陈北元认为,目前的医学水平并不能发现所有可能的中毒症状,正如前不久国家才开始禁用含二甘醇的牙膏,而用了含二甘醇的牙膏会有什么样的危害、症状如何,目前也并不可能全都知道。因此,不能以现有的医疗水平来说明假药与患者的伤害有没有因果关系。
“当初说病人是因为注射了假亮菌甲素出现急性肾衰竭和神经系统损害,现在又出示了专家的鉴定意见,说病人的死亡与假亮菌甲素无关。这样的两个结论是否有左脚踩右脚的嫌疑呢?如果病人的死亡与假亮菌甲素无关,那么齐二药的5名被告人(刑事案件部分)是否也可以减轻罪责了?”陈北元说。
法院重新定性中山三院不满
“根据我国民事赔偿优先的原则,我们认为,应将1920万元罚款首先用于民事赔偿上。”在8月9日的庭审中,中山三院提出的这个赔偿方案,可以说是个“亮点”。
据了解,去年6月,齐二药事件发生后,黑龙江省有关部门对齐二药作出了罚款1920万元的处罚,之后,齐二药就再也拿不出资金赔偿受害人了。
法庭上中山三院方表示,“如果按照我们提出的赔偿方案,受害人家属的索赔基本上都能兑现”,为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中山三院在分清责任的前提下,愿意对受害人的损害进行垫付,并进而保留对其他被告和责任者进行依法追偿的权利。
在8月10日的庭审中法院提出,应将此案定性为医疗损害纠纷,这跟之前定性的产品责任纠纷迥然不同。
合议庭宣读新的案件定性后,立即遭到中山三院代理律师蔡彦敏的反对。蔡彦敏说,法院追加了金蘅源公司和医保公司为共同当事人,意味着法院把该假药案定性为产品责任纠纷,与现在的定性是两回事。
产品责任纠纷牵扯到几个共同当事人,主要责任不在医院。之前,依照产品责任纠纷的相关法律,原告认为被告要承担产品质量问题的连带责任。而中山三院也依据产品质量法等法规,证明自身无需赔偿受害人。但新的定性意味着“中山三院承担责任的几率陡增”。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