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日下午,备受社会关注的齐二药案民事部分的最后一宗诉讼在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开庭审理,这也是自8月10日卫生部发言人毛群安表示中山三院不应承担齐二药案赔偿责任后的第一次开庭。来自汕头的受害人陈宗明的家属向中山三院及药品经销商金蘅源公司、广东省医保等三被告提出了170多万元的索赔。
使用假药身亡索赔170万
据受害人陈宗明的哥哥陈先生告诉记者,2006年4月7日,陈宗明因患黄疸性肝炎到中山三院接受治疗,住院后的一个多星期,一直在使用云南大理生产的亮菌甲素,“恢复得很好”。情况在4月21日开始突变,“那天排尿5400多毫升,第二天仅排了250多毫升,再往后就基本没排尿。”到4月30日,陈出现口麻、说话不清晰、全身疼痛等状况。此后的三个昼夜,陈痛得“一分钟都没有睡”。2006年6月23日上午,陈宗明因救治无效在医院去世。根据专家意见书认定,陈宗明的死亡与4月21日后使用齐二药厂生产的假亮菌甲素有高度相关。
陈先生称,为了查明病情恶化的原因,中山三院在2006年5月3日给陈宗明和另外一名病人作了肾穿刺,并送到广东省和北京的相关部门化验,最终确认是由于使用了齐二药厂生产的假亮菌甲素导致肾融解性坏死,才确认了假药事件,进而医院采取了相应的措施,避免了事故的扩大化。“陈宗明帮助中山三院查出了假药,对齐二药事件有功,中山三院应对陈宗明的行为给予补偿”。
主治医生出庭承认患者有功
昨日中山三院的代理律师蔡彦敏教授没有出庭辩护,取而代之的是陈宗明的主治医生。
当被问及为什么换成他出庭时,这名主治医生表示,蔡彦敏教授因出差无法到庭辩护,而原告方提到的肾穿刺的问题,他作为临床主治医生,有必要出庭解释具体的医学问题。
他在庭上沉疼地表示:“作为临床医生,看到我的病人因为假药而病情加重,我也非常难过,但我们在后来的救治过程中,已经尽了最大的努力,我们没有过错”。
被告中山三院承认陈宗明在齐二药事件上的确有功,但认为不应由医院赔偿,其代理人当庭感叹道:“我们医院上报了情况,现在还要赔钱,这不是为难我们吗?”
中山三院强调医院医疗机构不是药品的销售者而是使用者,因此不应当承担销售者的责任。而原告方则完全反对这一说法,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庭审焦点
医院是药品的使用者还是销售者?
原告方认为医院和患者之间成立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从法律上讲是一个混合合同,其中包括了诊疗服务合同、床位租赁合同、护理劳务合同、药品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医院应该提供正规的诊疗服务和药品,但医院却给患者注射了假药,明显有违约行为,须承担违约责任。
中山三院则认为医院并不是药品的销售者。首先,根据国家规定,销售药品的单位一定要有经营许可证和GSP认证,而医院不需要经营许可证和GSP认证;其次,药品的买卖一般针对不特定人,而医院只是给病人使用药品;而且从医院的性质来讲,是从事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不是以盈利为目的企业。因此,医院是药品的使用者而不是销售者。
对此,原告方指出医院卖给病人的假亮菌甲素有28%的利润空间,不论医院是什么性质的单位,和病人都构成了药品买卖合同。
被害人做肾穿刺身体受损应由国家表彰?
原告方提出陈宗明在2006年5月3日做了肾穿刺,帮助中山三院查出了假药,实际上是帮中山三院履行了他们的社会义务,避免了损害的进一步扩大。因此,根据无因管理的规定,中山三院应对陈宗明的行为给予补偿。
中山三院的代理人则表示:“我们也认同陈宗明对齐二药事件做出了很大的贡献,我们建议国家应当给予他表彰,出于对陈宗明的尊重,我们认为这种行为不算无因管理,应算个人贡献。”
医院上报假药还要承担赔偿?
“我们上报了药品的不良反应就要承担责任,这不是为难我们吗!这叫医疗机构怎么做?我们认为法律应当找到一个平衡点,不然以后药品事故的上报制度就难以执行了。”中山三院方认为上报了不良反应还要赔钱会导致卫生部门规定的药品不良反应上报制度无法执行下去。
但原告方表示这种说法是混淆了医院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医院按规定上报药品事故不能就此避开民事责任。
6支假药还是24支?
陈宗明在院期间被注射的假亮菌甲素的数量成为双方争论的焦点。
中山三院指出,2006年4月19日之前陈宗明使用的亮菌甲素是由云南大理生产的,之后才是使用齐二药的亮菌甲素,根据专家鉴定书的鉴定意见,陈宗明使用齐二药厂生产的假亮菌甲素只有6支。
对此,陈宗明的家属极力否认,认为即便除去云南大理生产的亮菌甲素,按照中山三院提供的入院清单,陈宗明被注射的齐二药假亮菌甲素有24支。
来源:金羊网-新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