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旷日持久的齐二药巨额索赔案最后一名受害者终于出庭。受害者陈宗明的家属与中山三院、省医保、金蘅源对簿公堂,索赔175万余元,其中包括100万元立功补偿。陈宗明病重期间,中山三院对其作了肾穿刺取样化验,最终确认齐二药生产的10毫升、5毫克规格的亮菌甲素有毒。陈宗明的家属据此提出,陈宗明在整个假药事件中有立功表现。
陈宗明来自广东澄海,2006年4月7日,他因肝病来到中山三院治疗。其家属在庭审中称,中山三院当日便在治疗过程中使用了亮菌甲素注射液,每天用药剂量为20ml,共使用了52支。4月30日,陈宗明开始出现起皮疹、尿量降低等异常状况。为了找出原因,医院于5月3日征得病人及家属的同意,对陈宗明进行了肾穿刺取样化验,诊断为肾小管间质性肾炎伴急性肾小管坏死等。经过广东省药监局7天7夜的化验,最终证明亮菌甲素有毒。6月23日,陈宗明因呼吸、循环系统衰竭死亡。经专家鉴定,陈宗明出现的急性肾衰竭、神经系统损害与应用齐二药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高度相关。其家属认为,陈在病情严重的情况下做肾穿刺,活体采样,身体健康状况进一步恶化,而中山三院在假药事件中对社会做出的贡献与陈宗明在重病中所做的活体肾穿刺是密不可分的。据此,陈宗明家属向三被告索要立功补偿100万元。中山三院也当庭对陈宗明的行为表示感谢,并建议国家给予表彰。
医院是药品使用者还是销售者?
在昨日的庭审中,中山三院与前几次一样,成为了三个被告中的“主辩手”,并与原告方就医院到底是药品使用者还是销售者的问题展开激辩。原告代理人认为,医院和患者之间成立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从法律上讲是一个包括了诊疗服务合同、床位租赁合同、护理劳务合同、药品买卖合同的混合合同。按照合同规定,医院应提供正常的诊疗服务和药品,却给患者注射了假药,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中山三院则反驳,自己只是药品的使用者。他们称,医院的药品只提供给住院及门诊病人,并不像一般买卖那样可以随便销售给社会大众。
原告代理人针锋相对称,医院卖给病人的药有28%的利润空间,这就意味着它和病人构成了药品买卖合同。
改变案由影响公正审判?
从8月9日开始,法官在开庭中将案由宣读为“医疗损害纠纷”而非原来的“产品质量损害纠纷”。
昨日,中山三院的代理人向记者坦陈,他们担心法官改变案由会影响公正审判:“法院把案由定为医疗赔偿纠纷,最终的结果将有可能是齐二药与广东医保、金蘅源完全逃脱了对假药受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而判由中山三院继续替那些真正的责任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