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有一种常见的做法,那就是在销售药品时不出具销售凭证,当问及店员为什么不出具销售凭证时,有的说那样太麻烦,有的表示是顾客主动表示不要销售凭证的。
但是,这种贪图一时方便的做法是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新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办法》第三十四条还规定:药店违反上述条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不遵守相关规定将使药店的经营风险大大提升。笔者认为药店要解决这一问题其实也不难,可以采取以下几个办法:
思想上加以重视
许多药店销售药品不出具销售凭证,从根本上说这是种错误观念。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思想上不重视,工作中才会有不出具销售凭证行为的发生。所以,药店经营者首先要转变自己的观念,不要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要树立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并把正确的观念传达给每个店员,才能避免问题的发生。
到税务局买发票
笔者发现不少药店根本就没有发票,偶尔有顾客要求开具发票,只好找借口,或推说下次,这种做法既不负责任,又会让顾客产生不满情绪。其实,药店负责人可以主动到税务局去购买发票,以满足顾客的要求。
联合印刷三联单
即使顾客不要求药店提供发票,药店也要注意解决销售凭证的问题,三联单就是一种常见的销售凭证。笔者建议,可以几家药店联合起来到印刷厂去印刷三联单。为什么要联合印刷呢?因为一家药店不可能一次性印刷太多三联单,数量少了,印刷厂可能不愿承接这样的业务,所以几家药店可以联合印刷。
主动出具销售凭证
目前看来,国人的法律意识还有待加强,特别是基层药店服务的主要群体———广大农民,他们到药店买药很少有主动索取销售凭证的。如顾客想不起来索取销售凭证,就需要店员主动出具销售凭证,不要怕麻烦,如果一旦形成制度,并且按照制度严格执行,久而久之形成习惯就不觉得麻烦了。
作为店长,在执行相关制度的过程中要以身作则,严格执行规定,销售药品时主动出具销售凭证。“领导带头,群众加油”,这样才能确保药店规范经营,规避可能出现的法规风险。
来源:中国医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