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起,全省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均将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范围,每年每人医疗补助资金不低于700元。最近,黑龙江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和省卫生厅联合下发有关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切实解决其医疗难的问题。
通知规定,全省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范围包括:具有当地农业户籍的享受抚恤和生活补助在乡老复员军人、在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在乡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等。各地在保证优抚对象原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建立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资金由各地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优抚经费结余、福利彩票公益金及吸收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每年为每个农村重点优抚对象筹集的医疗补助资金原则上不低于700元,并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逐步调整。
通知要求,各地要将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全部纳入新农合医疗覆盖范围。对参加新农合医疗个人缴费有困难的优抚对象,经同级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认定后,其所需资金部分或全部由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支付。对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临时救济、社会帮困等补助后,个人负担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经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认定,按当地规定标准从医疗补助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对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过高的,将其纳入农村医疗救助范围。
来源:中国中医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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