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日下午,记者从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全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西藏自治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西藏自治区预计将有20万城镇居民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暂行办法》施行过程中,将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筹资方式,坚持城镇居民自愿缴费参保、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明确自治区和地市的责任,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以地市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统一征缴、统一核算、统一拨付、统一调剂、统一结算”的办法实行自治区级统筹,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农牧区医疗制度、城镇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统筹兼顾的原则;参保范围为具有西藏自治区城镇户口、居住在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上城镇(含格尔木西藏办事处)、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农牧区医疗制度范围内的城镇居民,包括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区内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含西藏民族学院学生)、区外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和内地西藏班学生(含高中散插班学生),职工家庭无业(失业)人员、转为城镇户口的被征地农牧民及具有城镇户口的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等都可按照自愿原则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定额征缴筹集,由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构成。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其中,居民个人缴费60元,财政补贴140元;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以及无收入的孤寡老人、孤儿,每人每年个人缴费部分由自治区财政给予补贴;西藏自治区城镇户口的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和西藏班学生,每人每年个人只需缴费30元,初次参保时女年满60周岁、男年满65周岁的个人不再缴费,终身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初次参保时女不满60周岁、男不满65周岁的,个人缴费至女60周岁、男65周岁后不再缴费,终身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据悉,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从2007年10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0日即可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履行申报登记、缴费手续,从2008年1月10日起按规定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来源:西藏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