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出台办法规定,消费者在具有合法资质的山西药品零售企业购买到假劣药品后,可由购药所在地药监部门先行退付购药款。
《关于对消费者购买到假劣药品实行先行退付的办法(试行)》规定,药监部门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假劣药品予以先行退付:药监部门已查实或已公布的假劣药品;已撤销批准证明文件和批准文号的药品;假冒药品生产厂家的名称或批准文号生产销售的药品;无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未标明有效期或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山西药监部门提示,消费者购买到假劣药品并要求退付时,应向药监部门提供药品零售企业开具的药品销售凭证原件(写明药品名称、数量、金额、生产厂家、生产批号、售出时间等内容,并盖有药品零售企业印章),提供无污损的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提供销售药品的零售企业名称及详细地址。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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