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12日上午10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新闻发言人颜江瑛在例行发布会上介绍了中美签署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监管合作备忘录,以及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的有关情况。
在谈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的有关情况时,颜江瑛说,要明确进口药品召回的责任主体,《召回办法》明确了进口药品的召回责任主体和具体实施主体。即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与境内药品生产企业一样是药品召回的责任主体,履行相同的义务。进口药品需要在境内进行召回的,由进口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具体实施。
颜江瑛介绍,为了使药监部门及时掌握进口药品在国外的召回情况,便于对进口药品在境内使用的安全风险控制,召回办法明确了“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在境外实施药品召回的,应当及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报告义务。
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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