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12日上午10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新闻发言人颜江瑛在例行发布会上介绍了中美签署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监管合作备忘录,以及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的有关情况。中国网现场直播!
在谈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的有关情况时,颜江瑛指出,药品召回根据药品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总共分为三级:
一级召回:
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严重健康危害的;
二级召回:
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暂时的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的;
三级召回:
使用该药品一般不会引起健康危害,但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收回的。
药品生产企业在作出药品召回决定后,应当制定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一级召回在24小时内,二级召回在48小时内,三级召回在72小时内,通知到有关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同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更大限度地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召回的药品是指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即发现有可能对健康带来危害的药品,及时地采取召回措施,有利于保护公众用药安全。已经确认为假药劣药的,不适用召回程序。我国《药品管理法》对假药劣药的定义及行政处罚做出了明确规定。
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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