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信全文
建议修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保护糖尿病患者受教育权
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我们是糖尿病患者及很多糖尿病孩子的父母,随着我们这个群体的日益年轻化,以及相关规定的限制性条款,因糖尿病而被高校拒收的情况日益凸显。
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三部门 2003 年共同制定实施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将"严重的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列入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范围,损害了糖尿病患者应享有的受教育权,建议尽快进行修改。
一、关注糖尿病患者受教育权状况
据卫生部最新数据显示:我国糖尿病患者已超过 5000万 , 约占全球糖尿病患者的五分之一。到 2025 年我国糖尿病患者总数将近 1 亿。尤其是近年来 , 儿童青少年糖尿病发病率呈迅猛上升趋势,很多 18 岁以下儿童、青少年也患上了糖尿病。专家预测,目前,我国儿童青少年糖尿病人大约有 100 万以上,其中大部分是 1 型糖尿病人。
公民受教育权是指公民在达到一定年龄和智力程度时 , 都有从国家接受系统教育的机会和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 是公民享有其他权利、得以全面发展的前提。
在糖尿病患者日益年轻化的趋势下,这个群体的受教育权能否得到保护就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学校拒收糖尿病患者的案例履见报端,例如 07 年 11 月份,山东某大学让患糖尿病的学生退学,尽管各界均表示这样的做法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但由于学校的做法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糖尿病学生的权利无法得到保护。
二、《指导意见》中的"严重的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不能被高校录取"违反宪法和法律
《指导意见》"一、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中的" 3 、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糖尿病学生因此而被学校"合法"的拒之于门外。
这实际上损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受教育权(第 46 条),也损害了公民的人权(第 33 条)。
另外,依据《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公民应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第二十九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受教学者、教师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
由于《指导意见》拟定时间较早,所以,当时没有考虑到糖尿病患者的学习和生活能力。然而随着医学水平的发展,即使是认为比较严重的 1 型糖尿病患者也可以采用注射胰岛素的方式将病情控制在理想水平,这也意味着像这类学生完全有能力在大学期间安排好自己的生活,顺利完成学业,不影响周围的人。但《指导意见》中的相关规定仍停留在当时的水平,已经明显不符合目前的实际情况。
目前在学校里面学习的糖尿病患者,几乎所有的人由于害怕遭到退学处理都选择了隐瞒!这对于本身就属于弱势群体的他们在身心都有极大损害,而我们国家在这方面的规定明显是有问题的。九年义务教育是义务,超过 9 年以外的高中、大学是权利。除非糖尿病人本身放弃这种权利,否则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剥夺这种权利。
鉴于以上原因,希望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同志能够重视我们的建议,尽快修改《招生指导意见》的相关条款,让更多的糖尿病青少年进入学校,继续深造,享受平等的受教育权!
此致
敬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