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孕妇先兆流产后,新生儿患眼部疾病,家属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104万元。
法院日前认定没有证据证实医院在医疗服务行为中有过失行为,故驳回起诉。
刘某母亲因出现先兆流产,于2005年3月21日入住兴宁市人民医院就诊,次日10时40分刘某出生,经诊断为:刘某早产,体重属“低”,吸入性呼吸衰竭。
医院告知家属转上级医院救治,可是家属不同意。同年3月28日,刘某出院。医院当日出具的疾病证明书记载为:1.早产低体重儿。2.吸入性肺炎。3.新生儿硬肿证症。4.新生儿黄疸。
2006年2月23日,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的检查结果显示:刘某的病情为“早期产儿视网膜病V期”。家属认为是医院滥用药物和违规用氧的不当医疗行为造成的后果,于是起诉,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04万元。
医院感到莫名其妙,认为自己已尽救治义务且不存在过错,不是医疗事故自己又怎么要负赔偿责任呢?
2006年10月27日,广东省医学会作出广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为此案不构成医疗事故,医方无责任。因为刘某的身体损害是由于早产儿多器官发育不健全包括视网膜发育不成熟所致,故医方的医疗过失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
家属又提供了一份有瑕疵的病历,其中没有供氧浓度的监测及记录,但法院审理认为,当时情况紧急,为抢救刘某的生命急需输氧,在告知刘某的母亲“少部分婴儿可因用氧诱发不可逆转的后天眼睛视网膜病变,严重的可导致失明”并且征得家属签名同意的情况下,实施输氧治疗,并无不当。故法院判决驳回起诉。
法官视点
看病不等于买保险
有业内人士表示,很多患者对医疗效果期望过高,对医疗风险却不认知,不能正确对待医学的失败与过失,以为进了医院就是进了“保险箱”,治不好病就是医生的错,动辄发生过激行为或者滥用诉权把医院推向被告席。这不仅极大地伤害了医生的感情,也挫伤了医生探索未知领域的积极性。
为此,一些医生只好采取防卫性措施,该做的手术不做了,该冒的风险不冒了。医患互不信任、互相防范,其代价就是医学进步延缓甚至停滞,患者根本利益受损。
来源:大洋网-信息时报
- 2008.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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