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齿黄金”广告涉嫌违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中规定,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1月18日,笔者致电深圳桃丽丝保健护肤品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该处一位负责人告诉笔者,“我们的产品通过国家相应的质量体系认证,是一种类似于牙膏的口腔保健用品。产品上市一年多来得到了消费者的广泛认可,在‘牙齿黄金’广告中将自身经历与患者分享的爱牙使者就是这些人的代表。广告上的患者病例都是他们的真实写照,我们没有进行任何改动。”随后,笔者询问是哪家机构进行的认证,该负责人没有直接回答,只是再次表示已通过认证。“我们的产品不属于医疗用品,因此,不在《医疗广告管理条例》的管辖范围之内。”针对笔者提出的“牙齿黄金”的广告宣传问题,该负责人说。
“我们只对保健食品进行审批和管理,口腔保健用品不在管辖范围内。”1月16日,笔者致电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该局药品流通监管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口腔保健用品不需要卫生部门进行审批,只须质量监督部门进行认证监管就可以。“口腔保健用品同样不能如此宣传其效果,‘牙齿黄金’广告涉嫌夸大宣传。”该工作人员说。
“口腔保健用品如果在广告中使用宣传疗效的话语,或利用患者个人名义、组织名义及开展资讯类栏目发布广告,都是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行为,如果情况属实我们会进行立案查处。”1月18日,北京市工商局广告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笔者,只要是医疗广告,不管该产品是否药品,只要其具体宣传形式涉嫌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就属于违法宣传,工商机关核实后会给予相应处罚。
●相关链接:口腔保健用品将有统一标志
据了解,针对之前媒体曝光全国牙防组无认证资格后,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6年4月17日正式对外公布了《口腔保健用品认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其中规定,口腔保健用品将有统一认证标志。
《办法》要求,口腔保健用品认证将采用统一的认证标准、技术规范、合格评定程序,标注统一的口腔保健用品认证标志。同时,从事口腔保健用品认证的人员也应当具备医学专业及相关工作经历,并按照《认证认可条例》及《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取得执业注册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认证活动。国家认监委会同卫生部制定口腔保健用品认证规则。
“《办法》是我们与卫生部共同制定的,目前仍处在调研阶段,因此不能直接对口腔保健用品现存不合理的地方进行管理。按照《办法》规定,获得认证的口腔保健用品生产者应当在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有关信息,不得进行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1月22日,国家认监委法律事务部一位工作人员告诉笔者,因职能没有明确,口腔保健用品的监管目前仍无专门机构。如口腔保健用品质量出现问题,消费者可以向质检部门反映;如宣传方面存在问题,可向工商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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