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获取并保管自己的病历,是看病者的一项基本权利。病历是什么?是有关患者个人疾病的信息,是一种非常隐秘的私人信息,属于公民隐私权的范围,它是受民法甚至宪法保护的一种公民基本权利。
前一段时间,因丈夫肖志军不签字医院不手术导致孕妇死亡事件,引起人们对医院一些行规的质疑。其实医院凭借与病人信息不对称,自行对病人立的行规中有不少是不合理的。过去三十年,中国经济社会各方面都在进行翻天覆地的改革,医院在收费方面也迅速市场化了,惟有医院的体制和管理规矩基本还是计划经济体制时的做法,应该把这些行规拿出来评之于公理,以便改变和消除它。
现在人们去医院看病常担心会不会被欺骗,有时去看一点很小的病,医生给你做一大堆检查,拿一大堆药。我知道患者是没有根据怀疑医生的,但患者不知道这些检查和药是不是必要的。因为没有医生在看病时给你做出任何解释。常常只是医生问病人的信息,很少有医生给病人说明解释病情和治疗原理。如果医院的性质被确定为赚钱,那么,看病的人就有理由怀疑医院的诚信,看病是为了赚钱,还是真为了给人看好病,不能保证他们不乱做检查和乱开药。
医生与病人的信息太不对称了,医生说什么就是什么,不但少与病人解释,有的医生甚至总是用别人看不懂,只有他自己懂的语言写病历和药单,医生对病人以一种居高临下的态度,这样病人对医院当然就缺少基本的信任感。就像一个司法判决,不给当事人充分说理做出的判决就是武断的,人们就怀疑判决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不给病人任何说明解释就随便检查和开药,就是医院不合理的规矩之一,也是病人不信任医院的重要原因。
在看病时不给你透露信息,在离开医院时又不让你带走病历。由于工作变换的原因,我的合同医院改变了,最近我去某医院想把病历转到另一医院,却没有料到医院病案室就是不给,说病历是医院的档案不能给个人。我说今后我不在这个医院看病了,你们要我的病历也没什么用。病案室说这是医院的规定,让我去找医务科。医务科一位态度很不耐烦的医生说,病历不能给你,没有什么理由,这是医院的规矩,各医院都是这么做的。
我说,病历是看病者个人的疾病信息,怎么变成了医院的东西呢?另一位态度不错的医生给我解释,为什么医院不给病人病历呢,是因为病历有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医生问病人,病人提供的信息;另一方面是医生自己的判断,写的诊断和处理,是医生的知识产权,所以不能给看病者。病历是医生的知识产权的“理论”,可真算是一项“创造发明”,真可以申请知识产权保护了。
显然,医院不给病历并没有像样的理由,完全是编出来的不合理的行规,非常荒唐。这种行规在过去也许没有人质疑,但在今天人们花钱看病和公民权利意识增强的时代,它就是一个很大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