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日前出台《区域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今年7月1日起,全省城镇居民医保将开始支付待遇。
区域统筹区包括文昌市、琼海市、儋州市、万宁市、五指山市、东方市、定安县、屯昌县、澄迈县、临高县、昌江县、乐东县、陵水县、白沙县、保亭县、琼中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
海南省今年4至6月全面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宣传、参保、缴费工作,确保今年7月1日前参保率达到80%以上。
未纳入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农垦非农户籍居民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户口所在区域统筹区市、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具有区域统筹区范围内各市、县非农业户籍,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大中小学校在校生(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008年缴费时间为第二季度,2007年已试点的东方、屯昌缴纳2008年9月至2009年12月的保险费,居民参保缴费后从2008年的9月1日至2009年的12月31日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他市、县缴纳2008年7月至2009年12月的保险费,居民参保缴费后从2008年的7月1日至2009年的12月31日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区域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是:成年人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为140元,其中个人缴费60元,财政补助8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90元,其中个人缴费20元,财政补助70元。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参保所需的个人缴费部分由中央财政按每人每年5元补助;对其他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人群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由中央财政按每人每年30元补助。
在待遇支付上,在一级医院就医,统筹基金支付65%,个人负担35%;二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55%,个人负担45%;三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45%,个人负担55%。在一个结算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0元;连续参保8年以上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0元。
来源: 海南省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