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韶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负担,韶关市建立统一管理的韶关市城镇居民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机制。
据《韶关日报》报道,此补充医疗保险适用于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以自愿原则参加、家庭为单位全员参保。保险费按年度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步缴纳。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居民应于每年4月1日至6月31日缴纳下一年度住院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保险年度内享受相应的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住院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标准分为二类:一类为18周岁以内的人员(含18周岁)每人每年缴纳60元;二类为18周岁以上的人员,每人每年缴纳200元。
据介绍,参保人员因病住院或进行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属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18周岁以内的按70%比例报销;18周岁以上的按40%比例报销。
住院补充医疗保险由指定商业保险公司承保。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作为投保人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参保人作为被保险人,参保人发生符合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承保商业保险公司按规定支付。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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