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统筹区内,参加了城镇职工医保而缴费年限不足30周年的退休人员,在补缴了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补缴费)后,单位依法注销医保登记,其统筹金余额将有条件地划入参保职工个人账户。
昨日,市劳动保障局发布了相关事宜的处理通知。
参保人员办理退休后,直到单位注销医疗保险登记期间,未发生统筹基金支付行为,并且补缴费由本人筹资缴纳的,可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将补缴费资金全额划入本人医保个人账户。
对于发生了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每发生一年就扣除一年的补缴费,直到扣完为止。如果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金额低于本人实际年补缴费金额,经过申请,余额将划入本人医保个人账户。
补缴了部分医疗保险费或是参保费用全部由单位缴纳的,参保人员和单位可提出书面申请,按个人和单位缴纳比例,将余额部分分别划入医保个人账户和单位。
由于参保单位已依法注销医疗保险登记,而无法划转结余的补缴费资金,将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管理。
来源: 重庆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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