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疗便秘的药物很多,但多数不适于慢性便秘患者,亦不适宜长期适用。当前,滥用泻药的现象较为普遍,临床上应慎重选用。常见的泻剂分以下几类:
一.刺激性泻剂:系通过刺激结肠粘膜、肌间神经丛、平滑肌,增加肠道蠕动和粘液分泌而发生作用,常见的有大黄、备泻叶、酚酞、蓖麻油等。
大黄、番泻叶含葸醌,由结肠细菌水解成活性成分后发生作用,仅作用于结肠或远端回肠。大黄口服后6~8小时排出稍软的大便;番泻叶服用后8~10小时引起泻下,如量大可因刺激太强引起腹痛及盆腔充血,故月经期、妊娠期禁用。蒽醌类可引起“结肠黑变”,即黑色素沉积在结肠粘膜,常发生于用药4~13个月后,停止用药后3~6个月可消失,一般不会引起远期病变。酚酞口服后在肠内与碱性肠液相遇形成可溶性钠盐,对结肠有刺激作用,导泻较温和,服药后4~8小时排出软便。部分由胆汁排泄,肠内再吸收形成肠肝循环,故一次给药作用可维持3~4天。蓖麻油口服后至小肠水解,释放出蓖麻油酸钠,刺激小肠主动分泌过程,减少糖吸收,促进肠蠕动,服药后3~5小时排出稀便。
刺激性泻剂可引起严重绞痛,长期服用可致水电解质紊乱及酸碱平衡失调。当有规律地使用多年后,可引起“泻性结肠”,因难以识别,常被诊断为顽固性便秘而施以更多的泻剂,甚至施以其他不当的治疗。
二.机械性泻剂:
系通过增加粪便的容量或改变粪便的成分以增加结肠推进运动,又可分为下几类:
1、盐类泻剂:如硫酸镁、硫酸钠,因口服后不易吸收,使肠腔内渗透压升高,阻止了水分的吸收,致使肠内容物积增大,肠道扩张而刺激肠蠕动。作用较快,口服后0.5~3小时、直肠给药后5~15分钟发生作用。可用于急性便秘,灌肠则常用于粪便嵌塞,不能长期使用。腹泻剧烈者可致脱水。
2、膨胀性泻剂(充肠剂):这种制剂含纤维素,吸水后形成柔软的凝胶,使粪便容易排出,并可刺激肠蠕动。服后1至数天发生作用,无全身作用,可以长期使用,尤在低纤维膳食、妊娠期、撤退刺激性泻剂时为宜。小麦麸皮、玉米麸皮、魔竽淀粉、琼脂、甲基纤维素、车前子制剂等均属此类。服用这类制剂时须注意多饮水;有肠狭窄者,因可引致肠堵塞,应慎用。
3、软化剂:为表面活化剂,能使粪便中的脂肪与水容易混合,并增加肠道分泌,如辛丁酯酸钠(钙)。通过口服,本身不吸收,但可增加其他物质的吸收,可能与泻剂的肝毒性有关。只宜于短期(1~2周)使用,故不适合用于慢性便秘。
4、润滑剂:如石蜡油。在肠道中不被消化吸收,可包绕粪块,使之容易排出;同时又妨碍结肠对水的吸收,故能润滑肠腔、软化大便,口服后6~8小时发生作用。长期使用可妨碍脂溶性维生素的吸收。不应与表现活性剂同时使用,以名增加矿物油的吸收。本品还是从肛门漏出,引起瘙痒。只能短期使用,不适于慢性便秘。
5、高渗性泻剂:因高渗性作用,增加肠腔内压,刺激肠蠕动。甘油直接注入直肠后,由于高渗透压刺激直肠壁引起排便反射,兼有润滑作用,几分钟内可引起排便。乳果糖经结肠细菌代谢为低分子时的酸,降低结肠pH值,增加肠蠕动。
6、其他泻剂:曾使用过的一些泻剂还有甘汞、芦荟、牵牛、巴豆、硫磺等,现已不用。
处理便秘病人时,应熟悉上述泻剂的作用,合理用泻。一般来说,慢性便秘以膨胀性泻剂为主,仅在必要时再使用刺激性泻剂。急性便秘可酌情选用小剂量的盐类泻剂、刺激性泻剂、润滑剂等,但不要超过1周;如超过1周仍不能纠正便秘,应仔细寻找病历。凡有长期滥用刺激性泻剂者,必须逐渐停用,并加服膨胀性泻剂。作者曾多次处理长期滥用各种泻剂者,停药后用服麸皮制剂,同时多饮水,逐渐恢复规律排便,此过程中,可酌情间断加用少量其他缓泻剂,以帮助平稳过渡。
不少患者自行或按医嘱长期、连续服用各种泻剂,其实,一次用泻剂将结肠完全排空后,需3~4天结肠才能重新充满,因此,连续用药是不妥当的。一般泻剂口服后需6~8小时发生作用,故较合理的服药时间应为睡前,这样,次晨起床后或早餐后排便,更符合生理。
来源:中国用药安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