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医院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也就是说,医院必须事先告知产妇和家属注意防盗、防骗等等。
对此,医院的代理律师说,他们不否认双方之间形成医疗合同关系,医院对黄某和婴儿也应该尽到医疗服务及安全保护责任,但并不是说提供了安全保护就能保证绝对的安全。就目前所有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要求医院必须有监控设备,也没有要求医务人员、保安巡逻,对方上面所提到的几大原因实际是对医院的吹毛求疵。
争议:双方互指对方有错
医院的代理律师辩称,原告对“医务人员挂牌行医”的理解是片面的,“挂牌行医”只是要求医务人员就诊时挂牌,并不是要求时时刻刻挂牌。再说,胸牌和大白褂也可能被人伪造。在这起案件中,黄某缺乏应有的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才是造成婴儿被人抱走的主要原因。
另外,医院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合理限度范围内的,而不是无限扩大的、绝对的。医院就是医院,不是看守所也不是监狱,医务人员是给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而不是把每个到医院来的人先设定为犯罪分子。在此案中,如果说婴儿是从护士手中被人抱走,那属于医院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但骗子是从产妇手中骗走婴儿的,那责任在于原告本身,而不是医院的责任。
医院是个开放的公共场所,必然造成人员来源复杂,患方自身提高防盗意识非常重要,否则,医院提供再完善的服务也起不到作用。
对于医院的说法,梁某夫妇代理律师指出,如果医院内部管理比较完善,应该能够防止类似案件发生。就婴儿防盗而言,医院一定要在各个细节上严加防范,例如出入产房的把关、晚上的值班、医护人员与家属交接婴儿的手续等。而且医院必须事先向产妇和家属介绍清楚医院医护人员的正常工作程序,如什么时间安排喂养、什么时间安排洗澡、医疗检查等等,防止假冒人员有机可乘。遗憾的是,大沙田分院都没有做到这些。
最后,法院宣布择日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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