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厦门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体制以及运作模式将“废止”,启动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法。
昨日上午,在全市劳动·社会保障暨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会议上,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林建农透露,地税部门昨日开始正式受理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工作。
个人缴纳费用 由80元降为50元
2008医保年度起,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240元,其中农村居民个人出资50元,市、区政府补助标准为190元。
据市劳动保障局局长林建农介绍,7月1日起,将目前财政对未成年人(含参保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每人每年50元的补助标准提高到190元;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每人每年由80元降为50元。
厦门市地税局总经济师柯建忠昨日表示,今年厦门医保工作从过去主要面向城镇,转而面向城乡全体居民,涉及近70万农村居民。
据介绍,以往“新农合”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元,相当一部分镇村由村财统一垫付,今年缴费标准提高,推进农村医保存在一定困难。
城乡居民医保 就业后转职工基本医保
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满一年的未成年人连续参保的,其门诊报销比例在原来基础上,每满一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多可提高5个百分点。
参加城乡居民(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医疗保险的居民,在本市就业后,应及时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申请终止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转换险种前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时个人缴交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年龄在16周岁至18周岁的城镇居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未成年人医疗保险,但在校学生由学校统一组织参加未成年人医疗保险。据统计,自2006年11月厦门出台“未成年人医保”后,厦门市在校学生参保数目前已达95914人,占在校学生总数的32.57%。
来源:东南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