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清原县为解决农村就医难、农民就医贵问题,出台了新政策。清原县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基金国补比2007年增加1倍。一是在住院报销方面。县、乡两级报销额度均比上年提高10个百分点,个人报销补偿和农村外转就医补偿封顶线提升到2.5万元,同时在个人账户资金使用完后,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发生的门诊费用享受20%报销补偿政策。未实行一体化管理的合作医疗定点村卫生室,继续实行个人账户报销补偿政策。二是在其他报销补偿方面。除原有报销项目外,新增加了结核病、精神病+患者的就医报销补偿,门诊购药按照40%比例报销,个人年累计报销为500元。在县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抢救后脱离危险转入住院治疗或死亡,门诊医药费用可按照住院报销比例报销。
来源: 清原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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