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管理暂行办法》将于5月1日实施,办法施行后,办理城镇医保的职工如何进行报销?4月10日,记者带着这一问题走访了市医保中心。
医保中心负责人告诉记者,出台《暂行办法》的目的,是为了方便参保人员慢性病门诊治疗,简化慢性病管理程序,减少不合理的基金支出,充分发挥医疗保险基金的保障作用。在新程序未开发好之前,参保人员因患25种门诊慢性病发生的医疗费用,仍需到市医保中心办理报销手续。待新程序开发好之后,参保人员在选定的医疗机构就医和定点药店购药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需由个人支付的,由参保人员用个人账户资金或现金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结算,其余费用由医保中心按月与医疗机构和药店审核结算。
据介绍,根据不同疾病及疾病不同时期所需实际医疗费用的多少,我市将25种门诊慢性病分为六类,分别设置不同的限额标准。第一类是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含透析并发症治疗费用),门诊费用限额为70000元/年。第二类是组织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含并发症治疗),门诊费用限额随手术后时间的延长由75000元/年逐年递减至45000元/年,递减额10000元/年。第三类是包括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包括辅助检查、用药)及恶性肿瘤放化疗后的延续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3种。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门诊费用限额为40000元/年;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后的延续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费用限额为15000元/年。第四类是包括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失代偿,冠心病支架置入术后维持治疗,门诊费用限额为8000元/年。第五类是包括慢性肾功能不全(氮质血症期)、慢性胰腺炎、类风湿疾病(类风湿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原发性干燥综合症、多发性肌炎/皮肌炎)、脑血管意外恢复期、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慢性心功能不全、心律失常、冠心病、帕金森病(帕金森综合症)、高血压病(II期、III期)、糖尿病、结核病(活动期)、精神病、前列腺增生症、慢性盆腔炎、麻风病,门诊费用限额为3500元/年。第六类是包括慢性前列腺炎、慢性萎缩性胃炎、肠粘连3种,门诊费用限额为2500元/年。
对门诊慢性病限额标准以上部分,实行统筹基金、医院和个人超支分担办法。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门诊慢性病:限额以上的部分,统筹基金负担60%,医院负担10%,个人负担30%。第四类、第五类、第六类门诊慢性病:限额以上的部分,医院负担10%,个人负担90%。同时患有多种慢性病的,以支付限额最高的病种为基础,根据慢性病治疗用药的关联性,适当增加支付限额标准。其中,患有关联性病种的,每增加一个病种,按照该病种支付限额的30%比例增加;患有不相关联病种的,每增加一个病种,按照该病种支付限额的50%比例增加。累计不超过增加病种中最高病种限额。
来源:芜湖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