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黄丽斯的主治医生、中山大学第三附属医院风湿科的潘云峰医生说,黄丽斯自去年2月发病住院,出院后病情一直很平稳,没有出现复发征兆。“从我这个医生的角度看,她仍然是可以上学的,我也给她开了病情平稳的证明。”
据他介绍,红斑狼疮病没有传染性,以前治疗很困难,病人愈后较差,死亡率也很高,但随着应用新试验检查方法和皮质激素的治疗,近10年来,该病的5年存活率已经提高到90%以上。
据悉,去年广东一所医科大学就曾录取了一名红斑狼疮患者。
高校有权取消新生的入学资格吗
黄丽斯被取消入学资格后,她的父母一直在向各个部门上访,广东省教育厅也积极调查此事。一名曾介入协调此事的省教育厅工作人员认为,按照入学相关规定,高校可以对学生进行为期3个月的入学资格审查,正是在此审查期限内,学校发现了黄丽斯身体条件不符合相关规定,因此有权取消其入学资格。“但因黄丽斯目前病情平稳,且一直希望能在大学深造,考虑到这些,去年年底我们就派人跟学校沟通,学校仍然坚持取消其入学资格。我们只能建议无法责令,关键是看学校有无松动。”
而嘉应学院的态度一直非常坚决,该院招生办负责人称:“现在是严格按照教育部的招生规定办事的,此外以前出现过这类学生也是不予录取或者劝其退学的,如果对黄丽斯宽松处理则有违公平。”
据介绍,在此之前,该院也取消了一位与黄丽斯相同病情的2007年新生的入学资格。
而广东工业大学法学院教师余向阳认为,高校无权取消新生的入学资格。他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只是一般性的规范性文件,并非部门规章,而且是“指导意见”,其含义是“参考”,并没有法律规定的强制性。即使是对于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也是“可以不予录取”!这说明,法律赋予了高校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录取与不录取的权力完全在高校。
广州市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邹睿认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仅仅是高校在录取新生时的一个指导性文件,一旦被录取之后就不再适用,那么学校又是依据什么法律规定取消一个学生的入学资格呢?
在广州“12315”组织的法律专家界专家座谈会上,大家认为,黄丽斯被取消入学资格不是个案,她代表了一个群体可能失去受教育的机会,应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
“学校的作用在于提供教育机会,如果学生的身体无法承受学习任务,那么劝退是可行的,对于一个身体完全可以完成学业的人来说,学校应该给她一个受教育的机会。”一位法律界人士认为,贫血、糖尿病、类风湿关节炎、痛风、甲亢等都在规定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之列,而实际中又该如何界定“严重患者”呢?
日前,北京的一位律师还致电称,愿意免费为黄丽斯提供法律援助。
学校也有学校的难处
自始至终,嘉应学院一直坚持取消黄丽斯的入学资格。即使黄丽斯的母亲要求与学校签订“免责协议”,即黄丽斯在校期间出现病患无须学校负责,校方也没有答应。学校的顾虑是什么呢?
“从个人角度,我真的很同情她,她妈妈每次打电话都哭,家境也困难,挺可怜的,但校方的顾虑也在情理之内。”广东省教育厅的工作人员说,之前有一个患先天性心脏病的男生在大学死亡后,患者父母找到高校要求十几万元的赔偿,不给不让尸体火化。“一旦学生在校期间非正常死亡,学校承担的负面影响、冲击都很大,有时还会出现一系列难处理的后续问题,所以高校一般不愿招收可能存在生命隐患的学生入学。”
广东商学院法学院副教授陈建清曾在嘉应学院任教过,他非常理解学校的难处,“学校面临的不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一个现实问题!他举例说,1998年他还在嘉应学院任教的时候,有个学生去爬山被人伤害致死,虽然按照相关规定学校没有责任,但最后处理此事学校还是赔了家长11万元。”
可见,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是现实中高校在处理此类问题时的一个普遍心态,而学生一旦在校期间发生病患产生高昂的医疗费,则是学校一大隐患。陈建清曾为现任职的广东商学院代理过一起纠纷:有个1998年入学的男生,大二时因与人斗殴,被另外一名学生打成“植物人”。法院判决学校赔偿30多万元,学校也“认”了。学校最后还同意一共拿出70万元处理此事,可家长却要170万元,学校就没有同意,结果家长竟一气之下将孩子丢给学校不管,“现在那个孩子还在医院待着呢,由学校养着,每个月学校都要为他支付4000元~5000元的医疗费,每年将近6万元,已经六七年了。”
陈建清说,一旦学生出事,家长很容易赖学校,而学校是无法赖家长的。“一打起官司来,学校就成了弱者,往往是输多赢少。”
来源:中国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