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气候公约》缔约方大会第三次大会通过了《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要求发达国家缔约方在2010年前后的第一承诺期内,将其二氧化碳等6种温室气体排放量比1990年的排放水平至少减少5%,同时也强调适应气候变化影响的问题。
1.要求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在制定有关限排和减徘的政策和措施时,“应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种不利影响,包括对气候变化的木利影响、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以及对其他缔约方--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气候公约》第四条第8款和第9款中所特别指明的那些缔约方的社会、环境和经济影响”(第二条第3款)。
2.要求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在实现第一承诺期的减徘目标时,应“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尤其是《气候公约》第四条第8款和第9款中所特别指明的那些缔约方不利的社会、环境和经济影响”。缔约方会议应“……审议可采取何种必要行动以尽量减少气候变化的不利后果和/或对应措施对上述条款中所指缔约方的影响。须予审议的问题应包括资金筹措、保险和技术转让”(第三条第14款)。
3.要求非附件-缔约方“制定、执行、公布和定期更新载有减缓气候变化措施和有利于充分适应气候变化措施的国家方案以及在适当情况下区域的方案”。这些方案应“关注能源、运输和工业部门以及农业、林业和废弃物管理”。非附件一缔约方也应“努力酌情在它们的国家信息通报中列入载有缔约方认为有助于对付气候变化及其不利影响的措施,包括……适应措施方案的信息”,并“在科学技术研究方面进行合作,促进维持和发展观测系统并发展数据库,以减少与气候系统相关的不确定性、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和各种应对战略的经济和社会后果”(第十条)。
4.要求缔约方会议“应确保经认证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所产生的部分收益用于……协助特别易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发展 中国家缔约方支付适应费用”(第十二条第8款)。
5.要求缔约方会议应“促进各缔约方交流为对付气候变化及其影响而采取的措施方面的信息,并为之提供方便”。在两个或更多缔约方提出要求时,应为“协调这些缔约方对付气候变化及其影响而采取的措施提供方便”(第十三条第4款)。
来源:中国气候变化信息网